新加坡專利法修訂
2008/06/18 國際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協助缺乏製藥能力的會員國進口所需藥品為目的,於2003年解除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TRIPS Agreement)第31條(f)項的強制專利授權下生產之藥品的出口禁止令。
新加坡政府已表示同意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協定修改,但將僅於重大災難或極度危急時,以藥品進口國的身分採用該新條款。唯該國需在實施前述措施前,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取得該國“缺乏製藥能力”的認定。此外,新加坡政府亦已著手進行包含下列要件的相應新加坡專利法修正:
1.在配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協定(TRIPS Agreement)之前述修改的前提下,提供合理的配套措施以確保該國之專利權不受到損害。
2.立法限制強制專利授權下生產之藥品進口後的再出口,並制定違反該規定的懲處措施。
取材自Ella Cheong Spruson & Ferguson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gent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