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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智財: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認定的詐欺

2008/06/18 國際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不實的文件或資料,將構成詐欺並受到註冊權利消滅的處分。是故,在處理美國商標事宜時,了解相關問題的預防及處理方式實為不可或缺的。

詐欺界定:

若所提交的文件關乎註冊權利及權利範圍,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提交已知或應知其為不實聲明的註冊權人及申請人,採取一貫強硬的態度並認定其該行為是詐欺。此類被認定為詐欺的行為多屬於不實使用聲明及證明文件的提交。

此外,謊稱其為商標權人、未恰當回覆審查員對於商標之地理及或是敘述含意的詢問及於申請時不具善意誠實使用申請之商標於全部的指定商品及服務上的意圖者,皆屬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認定為詐欺的範圍。

詐欺範圍包括無意過失:

美國專利商標局判定詐欺的標準乃是“商標權人/申請人是否已知或應知提交文件不實”,是故以無意過失為理由並無法規避詐欺的處分。此外,與代理人溝通不良之問題、對英語的不熟悉、對美國商標法的誤解、未充分確認文件的真實性等多種出於誠實的無意過失皆於先前案例中被美國專利商標局認定為不足以抵抗詐欺裁決。

另一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亦明確指出,一但商標申請案進入公告異議期,即不得以修正該案內容的方式排除詐欺判決。

詐欺的主張
由於詐欺的判決可導致相關申請或註冊案的完全消滅,而形成在實務上於商標異議與撤銷案中,常見異議方/撤銷方主張被異議方/被撤銷方涉及詐欺行為。同樣地,被異議方/被撤銷方亦時常採取主張異議方/撤銷方涉及詐欺的防禦手段。需注意的是,若於異議或撤銷案中,一方引用其所擁有具高度價值的註冊案,而另一方對該註冊案成功主張詐欺,則極有可能造成該重要註冊案權利的消滅。

詐欺的避免
為了避免詐欺的問題,當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在準備提交與註冊權相關的證明或宣誓文件前,應詳細確認文件的內容完全屬實。例如,在準備使用宣誓時,應確認該商標使用於各項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實際使用情形,並刪除未確實使用的指定商品及服務。即便是以企圖使用提出商標申請案,亦需確認申請人具有誠實善意於每一項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以避免日後面臨詐欺的問題。此外,由於詐欺裁決成立有可能致使該相關指定類別權利的喪失,申請人亦可考量將各項指定商品及服務分別以獨立申請案提出,進而避免日後發生異議或撤銷時,被主張詐欺的指定服務或商品影響其他指定服務或商品的審查流程或權利。

此外,應詳讀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的每一份通知。舉例來說,應確認美國專利商標局未因誤仍保有已刪除的服務或商品。

最後,亦應建立並稽核商標管理系統,以確認歷史檔案中是否有可能被第3方主張詐欺的項目。如有發現此類問題,若該案件尚未進入公告程序,應立即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更正。至於涵蓋主力商品或是已公開的案件,有發現此類問題,則應考慮立即重提新申請案。

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潘俞均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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