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Amanusa”-著名商標認定首例
2008/06/18 國際於世界各地擁有數個“Amanusa”及包含“Aman”字串商標權的豪華旅館業者阿曼旅館集團(Amanresorts Group),於日前在新加坡,對一以“Amanusa”命名其公寓開發案的房地產公司Novelty Pte Ltd(Novelty)提出商標侵權告訴。
雖然阿曼旅館集團於新加坡所註冊的“Amanusa”商標已屆滿專用期而未經延展,但是該集團提出了大量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包括一間位於巴里島的Amanusa高檔旅館),並指稱此案被告對於“Amanusa”的使用,將造成該集團包括商標淡化與喪失於未來使用(其商標於新加坡房地產相關產品)的權利等損失。
Novelty公司則辯稱,阿曼旅館集團的商標在新加坡本地,並無其所宣稱的高度知名度與商譽,且因該公寓開發案的客戶,並不會因為“Amanusa”的名稱而決定購買,故該名稱並無增加銷售量的效果。此外,Novelty公司亦指出,“Amanusa”一詞乃是由兩個常見的馬來文字所組成;另一方面,基於該公寓開發案的名稱已獲得新加坡街道及建築物委員會的無條件使用核准,故可合理推論無混淆誤認之虞,因此,Novelty公司並未對“Amanusa”一詞的使用進行進一步的檢索。
法庭的判決指出,若Novelty公司繼續於其開發案使用“Amanusa”的名稱,將造成阿曼旅館集團的商譽損失及商標淡化。而被告所提出的“Amanusa”一詞乃是由兩個常見的馬來文字所組成的說辭,則被法庭基於任何網路搜尋即可確認混淆誤認可能性的理由,認定為過於巧合。法庭於判決中表示,認同阿曼旅館集團所擁有的商標為著名商標,並核准禁止Novelty公司使用“Amanusa”的禁制令。
此案為新加坡自2004年增修著名商標條款以來,法庭認定著名商標的首例。
取材自Ella Cheong Spruson & Ferguson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gent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