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現代汽車與美孚機油之商標爭議“MOBIS” vs “MOBIL”
2008/06/18 國際現代汽車公司(Hyundai Mobis)於日前在新加坡提出指定類別為第12類的“MOBIS”商標申請案(指定商品為汽車零件)。美孚機油公司(Mobil)則以下列理由對該申請案提出了商標異議:
1.“MOBIS”與“Mobil”為近似商標。
2.“Mobil”為一著名商標。
3.“MOBIS”實由“Mobil”變化而來。
4.該申請案乃是基於惡意。
針對美孚機油所提出的異議,現代汽車指出,“MOBIS”一字乃是由“mobile”與“system”二字組合而成,且在其他9個美孚機油已提出類似異議的國家中,現代汽車已順利於其中7個國家取得註冊權。另一方面,現代汽車亦請求新加坡智財局考量美孚機油未於該國取得第12類的“Mobil”商標註冊權之事實。
該異議案之審查員,於參照雙方意見與相關證據後指出,儘管“MOBIS”與“Mobil”二商標字尾的字母不同,但是確實存在外觀與讀音的近似。此外,異議方與被異議方的指定商品具備銷售管道重疊的可能性;唯根據新加坡現行相關法令,汽車零件與潤滑油及燃油並不屬於相似商品,且汽車零件的相關消費者一般皆在經過仔細考慮後才做出採購決定。是故,“MOBIS”與“Mobil”二商標並不會構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審查員亦表示認同美孚機油之商標為一著名商標,唯並無充分證據可證明現代汽車對於“MOBIS”商標的使用將建立其汽車零件產品與“Mobil”品牌的關聯性,最後,審查員審定應准予“MOBIS”商標申請案註冊權。
倘若美孚機油於此案中,可確切證明其“Mobil”商標與現代汽車之汽車零件產品間的關聯性,也許會取得不同的審定結果。
取材自Ella Cheong Spruson & Ferguson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gent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