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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商標案例【高等法院評定商品與標誌間之相似度】

2008/04/30 國際

紐西蘭高等法院在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v. Sintes (案號: CIV-2007-404-2610, 2007年12月13日)一案中考量了FAMILYSEARCH(標準字體)標誌與其設計體標誌間的相似度。

國際保留公司(International Reserve, Inc.)擁有FAMILYSEARCH(標準字體)標誌及其設計體標誌等數個包括多項指定商品與服務的註冊商標。且相關註冊商標包含指定類別為第9、16、41與42類中之族譜服務及相關商品。此外,國際保留公司亦授權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堂(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使用其FAMILYSEARCH商標。

在此案中,辛提司先生(Mr. Sintes)以FAMILYSEARCH(設計體)標誌提出商標申請案並指定第45類的“尋找生父母、養子女及家人”服務。而國際保留公司則對此申請案提出異議。

在此異議案聆訊中,紐西蘭智財局商標助理理事長做出了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得以並存的裁決。

國際保留公司不服該裁決並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但是高等法庭法官認同並維持助理理事長的原裁決。

此案法官表示認同辛提司先生之標誌實與國際保留公司的全部商標近似,且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設計體僅有些微差異。唯法官根據British Sugar plc v. James Robertson & Sons Ltd ( 1996年,案號:RPC 281, 296-297)一案中的分析指出,系爭商標所指定的服務與國際保留公司的註冊商標所指定之商品及服務不相同且不近似。

法官亦進一步指出,因辛提司先生對於其標誌的使用而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並不高,故賦予其註冊權,並不會牴觸紐西蘭法律或是剝奪已授與的其他權利保護。

雖然FAMILYSEARCH為一著名商標,且辛提司先生與此案中之教堂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皆以網路為主要接觸平台,唯法官認為各種服務之市場實具極大的差異,故辛提司先生之商標使用不會於相關商業活動中造成欺騙或是混淆誤認。最後,法官裁定辛提司先生的標誌具識別性並准予註冊權。

法官亦提到,由於“family search”一詞對於辛提司先生與教堂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具高度敘述性,故有許多組織皆以此詞運作。且因以此詞進行網路搜尋可得到許多相關結果,故網路使用者極有可能認為“family search”一詞是服務或商品的敘述,而非特定單一品牌名稱。

此外,法官認為教堂的網站清楚地標示與教堂之關聯,而辛提司先生的網站亦清楚地標示與辛提司先生(為其總監)之關聯。故對於助理理事長認為辛提司先生的標誌之圖形設計足以供其客戶辨認其服務的意見,法官表示同意。法官亦對於助理理事長判定系爭商標(包含其圖形)之整體非為其指定服務的通用名稱表示認同。

因此案裁決對於以近似為理由,所提出的異議或補救程序所需考量的相關判例與法則做出了完整的討論,故可供為判斷2標誌是否因近似而不得共存時,所需考慮因素的實用參考。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許耿維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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