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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案例【公司名稱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008/04/30 國際

對於題述問題,歐盟成員國之間存在著不同的答案。而歐洲法院於2007年9月11日對於“Celine”一案(案號:C-17/06)之判決,則可為此問題提供一些借鏡。

Celine公司(Celine SA)在先前已以“CELINE”為商標提出申請案,而現欲以相關商標權利制止Celine有限公司(Celine SARL)使用其公司名稱。仲裁此案之法國法庭則將此案提交歐洲法院,請求其闡明「歐洲商標指令」第5條第1款是否賦予商標權人制止第三方使用其商標為公司名稱的權力。

歐洲法院指出,公司名稱之目的不在於區別辨識其商品或服務,而在於識別其公司。然而,歐洲法院亦指出,如相關名稱:
(1)用於標示其產品或;或
(2)之使用方式造成公司名稱的指定及其商品或服務的指定間建立關聯性,則相關名稱應被視為用以區別辨識其商品或服務。不幸的是,歐洲法院並未指出前述之“關聯性”的判別方式提出具體說明,並將此問題留予歐盟各國法庭依個案情形自行裁決。

除此之外,歐洲法院亦裁定,儘管相關名稱之使用符合前述條件,如第三方以一商標為其公司名稱之使用乃是符合誠實慣例與合法權益,則商標權人可能無法制止該第三方使用其商標為公司名稱。而就實務上來說,各國之商標法庭則需對個案進行全面的評估,以決定個案中之商標使用是否為不公平競爭行為。

是故,“Celine”一案之裁決,對於德國等國家來說實為一挫敗,因德國等國家先前認定公司名稱之使用屬於商標使用的範疇,故可禁止他人使用相關標誌為公司名稱 (特別是商標權人與公司名稱使用者具相同之指定產品/服務)。此外,因此新判例並未闡述新的審查標準,故需等待各國法庭後續判例而得知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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