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信用卡處理公司應為商標侵權負責】
2011/02/10 國際美國紐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於義大利商古馳美國有限公司(Gucci America, Inc.)(以下簡稱「Gucci」)與美商Frontline Processing Corp. (No. 09 Civ. 6925(HB), 2010年6月23日) 一案中,認為著名奢侈品製造商Gucci可持續對為網路上販賣仿冒品提供信用卡處理公司進行索賠。地方法院表示,基於企圖誘發網路經營者販賣仿冒品或進而提供相關之服務且有效地控制侵權行為,信用卡處理公司必須為商標侵權負起相關責任。
Gucci也贏得對 TheBagAddiction.com的訴訟案。TheBagAddiction.com為一個專賣Gucci仿冒品的網路經商,而Gucci隨後以這項判決向與合作的三間信用卡處理公司尋求索賠。在某種程度上,法院駁回了被告的請求並依據由各家信用卡處理公司所提供之證據,判定Gucci提告成立。
依造共同被告之陳述得知,其一間信用卡處理公司宣稱可為「高風險企業用戶」提供信用卡買賣處理服務,此特指販賣複製品之公司。由此,法院認為Gucci的指控足以推斷其中一間信用卡處理公司意圖誘導商標侵權行為,而另兩間公司則全程知情此侵權買賣交易,並刻意替偽造者提供相關服務。
法院指出共同被告宣稱曾檢閱TheBagAddiction.com的商業模式與產品,協助匯票事項或查看購買複製品顧客之回覆狀況,並審查含有產品描述、標有產品最低價格、與顧客抱怨之求償文件。根據法院裁定指出「這些指控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推論,每間信用卡處理公司都知道TheBagAddiction.com在販賣仿冒品,僅是刻意忽視了這個事實。」
法院同時也認為共同被告因知悉網路仿冒品買賣交易必須使用信用卡服務,故提供網路經商潛在違法侵權之經營方式,且進一步監控TheBagAddiction.com與其商家。類似的議題曾在Perfect 10, Inc.與VISA國際組織(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n)案中(案件號:494 F.3d 788; 9th Cir. 2007)提出討論,基於缺乏對網路的控制權及其遠端控管侵權行為,雖Perfect 10, Inc.於網站上使用信用卡服務進行販賣侵權圖片,VISA與MasterCard信用卡處理公司卻不需為侵犯著作權與商標權負責。法院分析Perfect 10, Inc.與TheBagAddiction.com兩間網路公司之經營模式,發現TheBagAddiction.com於販賣實際的仿冒品時必須仰賴於被告的信用卡處理服務;而議題中所提及Perfect 10, Inc.的侵權行為卻不完全取決於此項服務。
Gucci的判決僅是一個駁回訴訟的裁定。然而,因法院認為被告與TheBagAddiction.com的相互關係與對其的具體了解和侵權訴訟上積極地協助以促使侵權販賣合理化等行為,故允許Gucci繼續提出其訴求與相關索賠。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Vol. 65, No. 19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