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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服務標章 v.s. 公司名稱

2008/06/18 國際

德國最高法院在2007年10月18日的一項判決中裁定,具有識別性的公司名稱可因其使用而保護到服務標章。

此案例提及的“AKZENTA”,不僅將該字樣當成保險服務的服務標章使用,同時也是此保險業者公司名稱的開頭字樣:“AKZENTA Company for the Procurement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Insurances Ltd.”

因服務標章無法附著於商品上,而僅能使用於商業範圍及提供服務時所需用到的商品,例如:文具、產品型錄、價目表、收據/發票、專業服飾等等。但若服務標章包含了商家或企業名稱中具辨識性的部分,則此服務標章所不僅代表商家或企業本體,亦具有與他人服務相區分的功能,使得消費者能分辨來源,而符合服務標章的條件。

由上述之規定來看,對於AKZENTA這個案例,在強調顏色、字型、及字體大小的助益下,AKZENTA已成為公司名稱中具辨別性的一部分,且AKZENTA這個服務標章所代表的服務已在其公司全名中展露無疑。因此,將AKZENTA這個服務標章使用於文具、名片、及發票/收據上就足以提供服務標章之使用證明。

公司行號中常出現的 “mbH” = “Ltd.”,僅為表明公司型態的指標,並無其他重要的指標或者識別服務標章之功能。

德國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對日後需要提供服務商標使用證明的公司行號來說是個利多消息。只要服務標章是公司名稱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且經過特殊的設計加強其識別性,不論公司全名是否揭露其服務性質,單純的使用公司名稱即等於使用服務標章。

取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蔡忠憲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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