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商標異議程序新制
2011/03/24 國際義大利智慧產權法及第131條法令草案已分別於2010年3月及9月生效,其實施法案著實彌補了法律上先前的不足。而最大的修正是針對義大利商標法異議程序,並使得義大利得以與絕大部分歐洲國家已實施的商標異議程序相提並進。
提出異議可基於的陳述理由為:(一)、商品及服務名稱與先前申請或註冊之商標構成近似;(二)、依據義大利智慧財產權法第8條文,申請商標包含肖像、姓名及圖示。根據第8條文,以下情形不得註冊:(1)、未經當事人許可盜用肖像權;(2)、非申請人本人所申請之名字商標及潛在造成損害他人名譽、名聲或自尊;(3)、其商標涉及藝術、文學、科學、政治及運動等相關領域,同時該名稱或其縮寫以非營利為目的並有藉他人名譽享有搭便車之意圖。
儘管上述法規已逐漸成形,但於實務上仍有些部份需要先解決以利異議程序能正式開跑。義大利商標局的商標公報並未制定,如公告日是以哪個異議期限開始計算,而提出異議的費用也尚待規劃,相對的提出異議的申請書及負責審理的審查員也都未定案及有明確的結果。
雖然義大利的異議程序目前仍尚未正式實施,如果想要在義大利撤銷已註冊之商標,則需要向義大利智慧產權法願提出申請,相對的此行為會比未實施之異議程序來得費時及費力,而申請的費用也會比較高。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國際事務部 蔡忠憲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