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You deserve to have all the best profession

美國:「FREDERICK WILDMAN」與「FREDERICK WILLIAM」不構成近似

2011/04/01 國際

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採用鮮少使用的加速案件審查程序(ACR)駁回Frederick Wildman & Sons, Limited (以下簡稱「異議人」)所提出之商標異議案。異議人以註冊商標「FREDERICK WILDMAN & SONS, LTD.及圖」指定於酒類商品,對Frederick William Scherrer (以下簡稱「被異議人」)申請註冊「FREDERICK WILLIAM」商標於酒類商品提出異議。異議號數91191369 (T.T.A.B. 2010年9月30日)。

被異議人承認異議人所指定於酒類的註冊商標仍然有效並有優先使用權。但基於以下論述,他也表示「FREDERICK WILDMAN & SONS, LTD.及圖」與「FREDERICK WILLIAM」不構成近似:1. 異議人的商標為獨特的橢圓形設計;2. 異議人的商標強調於「WILDMAN」這個字,而未突顯「FREDERICK」和「& SONS, LTD.」這兩個部分;3. 「WILD」和「WILL」的讀音並不相同;4. 對兩者商標來說,「FREDERICK」在商標整體上的重要性小於其他不同之處。

因商標的不同可有效地判別出兩者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裁定「FREDERICK WILDMAN & SONS, LTD.及圖」與「FREDERICK WILLIAM」並非為近似商標。而也因商標不近似,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判定異議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無法證實兩者商標有使大眾混淆誤認乙事。

雙方同意採用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的加速審查程序(ACR)以取代傳統的雙方訴訟程序與近似於簡易法庭之訴訟程序。雙方於訴訟期間無須提供詳細且完整的相關資料,無須提交證詞或相關聲明,證據也僅作為訴訟摘要的附件資料並無須進行口頭論述。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特別讚許雙方並表示:「選擇以加速審查程序(ACR)取代出庭訴訟是一個有效率且精簡的處理方式。」

取材自INTA Bulletin Vol. 65, No. 21
國際事務部 潘俞均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透過行動條碼加入LINE

開啟LINE應用程式,接著至「其他」頁籤
中的「加入好友」選單掃描行動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