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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施行細則修訂

2008/07/24 國際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日前發布了下列2組商標法施行細則修訂:
第一組修訂內容與現行細則並無顯著差異。唯需注意的是,若一商標權人欲更正註冊案內容的錯誤,則需由具備下列資格的相關人士簽署與提出申請: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商標權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對商標權人具備法定約束力的人士(如公司高級職員或合夥人)﹔或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具有資格的代理人。

此項修訂乃是因現行實務准許任何具備實際或是隱含法定權力者代理商標權人簽署上述文件,故造成無法定約束力的人士亦可代理簽署的情形發生。

第二組修訂內容與現行細則亦無顯著差異。唯需注意下列變更: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實際使用申請案:1) 申請人不再需要主張已於商業活動中依法使用該商標,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認定“於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即為依法使用。2 ) 而墨色商標“必需”以黑色呈現於白色背景的規定亦更改為“應該” 以黑色呈現於白色背景。而此項修訂將准予審查員接受以白色呈現於黑色背景較為清晰的商標圖樣。3) 變更後的規定僅准許依實際使用提出申請之案件更改為併存使用,而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請之案件則不再准予更改為併存使用。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企圖使用申請案:1) 企圖使用與使用聲明在修訂後應皆稱為企圖使用聲明,但是美國專利商標局仍將受理使用前述舊詞彙所提出的申請案。2) 申請人現應負起確認申請書中所載之指定商品與服務完整列於使用聲明中的責任,因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不再准予審查員協助申請人補正使用聲明中遺漏的指定商品與服務。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國際申請案:一般而言,國際註冊案之變更必須向世界智慧產權組織提出申請,但是新規定將准許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申請人就與美國權利相關之錯誤申請更正,美國專利商標局則將在批准相關更正後通知世界智慧產權組織。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商標移轉案:新增規定將要求商標移轉案註明受讓人國籍,且若該受讓人為一美國公司,則需註明所有股東/合夥人為法人或自然人及其姓名(名稱)與國籍。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在施行前述修訂細則前以2008年8月11日為期限,接納並考量各方意見。

取材自 Arent Fox LLP, Washington DC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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