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標案例:“BEST BUY”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2008/08/08 國際安卡拉知識及工業產權法庭推翻了先前被土耳其專利機構所核駁的“BEST BUY”商標註冊申請案 (案號:2007/207 2008年3月27日)。
“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 Inc.”為一銷售消費電子產品的美商公司,其於土耳其專利機構提出尼斯分類第35類 (聚集各式物品以便消費者比較及購買) “BEST BUY設計體”商標申請案遭駁回,理由為,根據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下列商標不得申請註冊:
“表示商品之種類、性質、質量、數量、用途、價值或產地,或出產日期,或其他關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土耳其專利機構認為”best buy”一詞為表示商標指定服務之性質,違反上述之規定,故駁回”Best Buy”商標註冊申請。
Best Buy向複審會提出上訴,並表示”BEST BUY”商標應被視為一個整體。Best Buy進一步強調,”BEST BUY’商標於美國享有盛名,在土耳其相關產業也擁有一定知名度。故此商標透過在土耳其的使用已具有識別性。且根據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之規定,”若一商標在註冊前便已開始用,且透過其指定服務之實際使用而獲得識別性,則本條第二、三、及四款之規定不可用以拒絕此商標之註冊申請”;故Best Buy認為其商標應受到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保護。Best Buy並參照另一個判例,此判例之商標根據”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第六條之定義為一著名商標,且同時受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保護。故根據此判例,BEST BUY商標在土耳其應享有註冊權利。
然而複審會認為,雖然”BEST BUY”商標在他國已享有盛名,但因在土耳其沒有任何公司行號使用”BEST BUY”進行交易,故其在土耳其缺乏辨識性。且”best buy”一詞已指出商標第35類指定服務之性質及目的,因此複審會駁回Best Buy的上訴。
隨後,Best Buy向”安卡拉知識及工業產權法庭”提出上訴。法官認為一般在交易時,“best buy”一詞並沒有被廣泛的使用於第35類指定服務,因此,一般消費大眾有能力辨別Best Buy和其他商家所提供的服務,此外,雖然“Best Buy”商標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前尚未被使用於土耳其,但根據”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第六條之定義,”BEST BUY”確為著名商標,故根據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之規定,”BEST BUY”於第35類之商標註冊申請應予以核准。
“安卡拉知識及工業產權法庭”的判決,為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帶來新的詮釋:在做判決前,法官會考慮商標是否廣泛地被用於相關商品及服務的交易。此判決也說明只要商標在相關產業享有盛名,就不需要實際使用證明來證明其為著名商標。
對於此判決,土耳其專利機構也已提出上訴。此案之後續發展取決於上訴法庭是否同意土耳其專利機構對於土耳其商標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詮釋。
取材自 Mehmet Gun & Partners
國際事務部 蔡忠憲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