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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標:藥錠之顏色、形狀及包裝不得有專用權

2008/06/18 國際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對於M/s Cipla Limited vs. M.K. Pharmaceuticals 一案裁定藥錠之顏色、形狀及包裝形式不得有專用權。因此,藥品製造商可自由決定製造藥錠顏色、形狀及包裝。

原告M/s Cipla Limited為以透明塑料罩包裝之“NORFLOX-400”橢圓形橘色藥錠之藥品製造商,透過民事訴訟方式申請暫時性禁令,以禁止被告M.K. Pharmaceuticals銷售相同顏色、形狀及包裝形式之”NORFLOXACIN“藥錠。

所涉及議題如下:
-藥品的顯著性是否為商標名稱或是藥品的顏色及形狀。
-原告是否有權力取得暫時性禁令,以制止被告不得銷售用透明塑料罩包裝之橢圓形橘色藥錠

法院認為不論藥錠是否為特殊的產品包裝或是顏色及形狀都不得擁有專用權。原告所使用的透明塑料罩,為大眾廣泛使用的包裝,而幾乎百分之五十的藥錠市場皆使用相同包裝。法院另認為不能因為原告先在藥錠上使用某種特定顏色,就能獲得其藥錠顏色之專用權。藥物之顯著性應為商標名稱--而非藥品本身的顏色或是形狀。藥錠的顏色可以與任何品牌結合,但藥錠形狀卻不能與藥品品質或本質而做結合。基於藥錠之易服性的考量,藥錠通常被製造成圓形或是橢圓形。由於顏色及形狀不是藥品的主要標的物,故即使被告產品模仿起訴人之藥錠顏色及形狀,也不構成違法;因此原告所申請之暫時性禁令遭駁回。

此一判決說明藥錠的顏色在法律上不具顯著性,因此藥品公司不得將單一顏色的藥品註冊為商標而取得專用權,所以藥商應該享有自由製造任何藥錠之包裝形式、顏色或形狀之權利。

取材自 Shravan Kumar Bansal
國際事務部 曾瓊玉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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