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服務商標之使用證明說明
2008/07/21 國際何謂使用於服務上的標誌之完整使用證明?
使用於服務上的標誌之完整使用證明樣品,應顯示於該服務的銷售或廣告中使用該標誌。您可提交該服務之簡介、標牌、廣告或是顯示該服務與該標誌的關聯之名片或信紙,及顯示該標誌被使用於提供及廣告該服務的照片。且使用證明樣品應顯示該標誌與該服務的關聯。舉例來說,如欲取得註冊之標誌為“XYZ”,則僅顯示“XYZ”字體的名片為不完整的使用證明,而完整的使用證明應為顯示“XYZ地產”的名片。
如何提交使用證明?
如以電子文件的方式提交,則需附加jpg.格式的使用證明影像檔案。該檔案應盡量包括該標牌或是廣告的全貌以展現其使用方式。
如以紙本文件的方式提交,則需於申請文件中附上平整且長度小於11英吋、寬度小於8.5英吋的使用證明。若該使用證明大於前述尺寸,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另製摹寫本存檔。此外,對於無法以文件方式提交使用證明的聲音及其他商標,則可以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電腦磁片之形式提交使用證明。
何時應提交使用證明?
依據實際使用所提交之商標申請案:應根據申請案中所載的每個指定類別皆提出一份使用證明。
依據企圖使用所提交之商標申請案:應於提交使用聲明時,根據申請案中所載的每個指定類別皆提出一份使用證明。
完全依據外國申請或註冊案所提交之商標申請案:無須提交使用證明。
翻譯自美國商標局網站資料
國際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