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 : 【PAVEWAY商標屬地主義裁定】
2010/10/11 國際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於2009年 11月2日駁回 Lockheed Martin Corp. (以下簡稱:Lockheed) 對Raytheon Co. (以下簡稱:Raytheon) 提出要求撤銷註冊第05012716號 “PAVEWAY”商標指定於第13類雷射導引彈 (LGB) 之商標告訴。
在審訊上,Lockheed聲明 “PAVEWAY”為表示商品敘述之商標,且不具識別性;特別是,“PAVEWAY”商標在國防產業上更視為一般通用語,而所有在美國買賣及生產雷射導引彈 (LGB) 的器具或其相關用語都稱為 “PAVEWAY”。 Lockheed進一步爭論,該商標不但不具識別性且只為Lockheed商品標示之商標,許多消費者並不會認為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是來自Raytheon。然而Raytheon則答辯其公司於1970年就於國際間使用 “PAVEWAY”商標,並於1983年為第一家在馬來西亞使用此商標的公司。
高等法院表示,並透由Lockheed坦承證實該公司並未在馬來西亞使用或販賣過標示 “PAVEWAY” 商標之商品。Raytheon另外提供資料佐證當初在馬來西亞以 “PAVEWAY” 提出商標申請註冊時以及在訴訟一開始,“PAVEWAY” 都未曾被視為一般通用名稱。Raytheon進一步說明, 在馬來西亞如果沒有人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下,商標是不可能成為一般通用名稱或者失去它的識別性,因此,“PAVEWAY” 是為一具有識別性之商標並非為描述商品之文字。
高等法院認同Raytheon的論點故駁回Lockheed所提出之商標告知,並主張商標法乃屬地主義,而至於 “PAVEWAY” 是否為一具識別性商標,則應以此商標於馬來西亞提出申請之日期為主;另外適當的測試是為證明該商標在馬來西亞是否為一般通用名稱,並非取決於在其他國家。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Vol. 65, No. 14
國際事務部 吳琴娜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