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局於2010年1月8日裁定,RAFFLES商標與RAFFLES FINE ART AUCTIONEERS商標並不相似。
萊佛士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Raffles Corporate Consultants Pte Ltd) (此稱為Raffles)擁有 “RAFFLES” 商標指定於第35類企業管理諮詢服務及第36類金融顧問服務之商標權。但萊佛士美術拍賣會 (Raffles Fine Arts Auctioneers Pte Ltd) (此稱為Raffles Fine Arts) 則希望以在先使用 “RAFFLES” 和 “RAFFLES FINE ARTS” 商標在企業管理諮詢和金融顧問服務對Raffles之 “RAFFLES” 商標提出撤銷。新加坡商標局對此針對商譽、商標不實使用陳述、和損害進行裁定。
商譽 Raffles Fine Arts指稱該商標 “RAFFLES” 具有商譽價值,並同時提交銷售數據、發票、宣傳廣告、諮詢客戶名單和客戶背書聲明。然而,這些證據僅能顯示實際使用的商標為 “RAFFLES FINE ART AUCTIONEERS”,並非 “RAFFLES”。
商標局依據宣傳和廣告資料以及發票認為 Raffles Fine Arts是有提供服務,不管是否與藝術品相關,不過該局也指出Raffles Fine Arts並無提供稅務發票佐證,故很難證明Raffles Fine Arts實際上是有提供類似管理諮詢或金融顧問之服務。最後商標局依據銷售數據與商品推銷資料認定Raffles Fine Arts並未於相關服務上取得知名商譽。
不當使 Raffles Fine Arts必須證明Raffles所使用之商標將使社會大眾誤認其兩家公司為相關企業。在這方面,商標局指出,商標是否近似且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是應由社會大眾的角度去評判,並非由Raffles之片面之詞。
藉上述兩點,商標局指出該二商標無論是外觀、讀音、或是字義皆不相同。此外,由於 “RAFFLES” 是新加坡創始人 Sir Stamford Raffles的姓氏,社會大眾更會特別注意標有 “RAFFLES” 文字之商標,所以商標局駁回Raffles Fine Arts提出雙方有共同客戶源之申論,並證實此兩造商標不近似,而,不當使用不成立。
由於依據前兩點審查標準並不成立,商標局並無考慮損害之因素。因此,此商標撤銷案予以駁回,並責令Raffles Fine Arts支付Raffles所有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