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最高仲裁法院判決路易威登花型商標侵權案成立
2010/11/12 國際在2008年,路易威登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控告「Nidan Soki」及「SMART Communation」兩間公司,陳稱其製作並播放之廣告中出現之花型設計體標誌,與其註冊於第9、14、18及25類之著名花型圖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系爭廣告片係為宣傳Nidan Soki公司名為「SOKOS」的果汁飲料,該廣告中出現印有花型圖案的行李箱與手提袋的影像,因此路易威登公司主張該廣告片侵犯其商標權,並且要求兩百萬盧布的損害賠償。
莫斯科仲裁法院 (the Arbitrazh Court of the Moscow Region) 判決認為並沒有確實證據可資證明系爭商標使用於類似商品上,因此消費者並不會混淆誤認該商品之製造來源。該判決被俄羅斯仲裁上訴法院第十庭 (the Tenth Appellate Arbitrazh Court) 所推翻,並判決商標侵權訴訟成立。判決裁示兩被告皆需給付十萬盧布之損害賠償金給原告、訴訟費用亦由被告負擔。該判決考量了系爭商標侵權行為之本質、商標非法使用時間短暫、被告自動停止系爭廣告之播放、以及缺乏實質證據支持原告所主張之賠償數額等事實,因而縮減了原告之賠償請求。
2009年8月5日,莫斯科聯邦巡迴仲裁法院 (the Federal Arbitrazh Court of the Moscow Circuit) 認肯並維持了仲裁上訴法院之判決。Nidan Soki公司因而向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 (the Supreme Arbitrzah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提起上訴,請求最高法院法官重新審視該判決有無違誤之處。
依據「商標、服務標章與產地名稱法」第四條之規定,商標權侵害行為係指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或者指定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侵害行為之態樣包括使用商標、將商標指定於商品、商品標籤或商品包裝等。
基於上述理由,最高仲裁法院 (the Supreme Arbitrazh Court) 認為被告使用於系爭廣告片之花型圖案標誌與原告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被告未經授權使用該著名商標於不同商品之廣告片,可能誤導收視觀眾認為該商品係由原告所製造。因此,該廣告片之出資公司以及製作公司之行為皆侵犯到原告之商標專用權。
2009年12月2日,最高仲裁法院合議庭判決駁回「Nidan Soki」公司請求重新審視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Nidan Soki一案之上訴。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