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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駁了「Nanny」, 准了「NAN」

2011/04/19 國際

近期的菲律賓最高法院判決結束了本土企業及知名食品飲料公司「雀巢」爭論近20年使用於奶粉的商標NAN 及 NANNY的馬拉松商標侵權大戰。
申請大眾優勢地位檢定,是會將判定縮限於視覺及聽覺上是否近似,且忽略其他相關的條件因素如處理過程,品質及銷售途徑及市場切割。儘管「NANNY」使用在成人奶粉,而「NAN」是使用於嬰兒奶粉,法院仍一步步檢視由地區審判法庭所做之評估去判定「Dy公司」的「NANNY」商標在牛奶產品使用上是否有與「雀巢」的「NAN」商標構成近似。

雖然被告商標經優勢地位檢定沒有任何於視覺上近似原告商標,但法院了解侵權或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是不能僅僅由優勢地位檢定來作判定,並要同時尋求其他條件分析,如市場銷售途徑,商品種類、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的警覺性等因素。法院察覺商標侵權行為要考慮到兩種構成混淆之因素:商品混淆及商業市場上的混淆。前者可由優勢地位檢定判定,而後者則是顧及全面性的調查。

當商品的混淆並非容易判定,法院則針對相關商品做全面性的調查。儘管發現兩方商品極為不同,「Dy公司」的商品仍有可能被誤認為源自「雀巢」。因此大眾是有被誤導進而相信原告與被告間是有商業合作關係。

基於上述理由,「Dy公司」的商標「NANNY」被認為近似「雀巢」的「NAN」商標,且須負起侵害責任。

雖被告在未到最高法院之前已提出再審查,然而,該審判結論卻是來自最高法院,也打破了菲律賓史上的先例,並以當下的案件事實及情況做為審判的因素,不是僅僅由優勢地位檢定。

菲律賓的商標保護不再只是單單保護商標權人對於侵權者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之指定商品上,而是更勝並延伸至商標權人的相關商品上。對此,之前不能使用大眾優勢地位檢定的侵權案,現在可以以是否造成市場混淆方式作為裁定之理由。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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