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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烏地阿拉伯商標:商標申請委任狀規定較為嚴苛

2012/04/05 國際

自2012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在提出沙烏地阿拉伯商標申請案時,需具備已簽證的委任狀,或者提出影本,但需將正本給商標局過目,取代了原本可以影本或掃瞄本提出商標申請的規定。

同時,自2012年起,代理人所擁有的委任狀需為簽署日期10年內。

因沙烏地阿拉伯需於申請時同時提出委任狀,且不接受補正,所以申請人需特別注意主張優先權的案件,以免因缺乏委任狀而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取材自INTA
律師 易定芳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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