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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案例:”Atelier”及“Shu Uemura Atelier”不構成近似

2008/09/09 國際

南韓專利法庭裁定申請註冊商標”ATELIER”與已註冊商標”SHU UEMURA ATELIER MADE”不構成近似的判決,獲得南韓最高法院的認同。(2008年6月26日)

專利法庭認表示“atelier”一字代表“藝術家的工作室或工廠”,故為當此字用於商標“SHU UEMURA ATELIER MADE”時,會讓消費者認為指定商品產自”atelier”。

專利法庭更進一步指出已註冊商標中“atelier”的部分並不像公司名稱“Shu Uemura”具有識別性,因為“atelier”一字為此商標中為第三個字,故商標最具識別性的部分為“SHU UEMURA”二字。因此,據爭商標及系爭商標從視覺、聽覺及概念角度上並不構成近似。專利法庭的論點得到最高法院的認同。

專利法庭對於此案件的判決異於之前其他類似案件。一般來說,判定商標是否近似的基準在於比較商標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若此部份被認為近似,商標整體則構成近似。若一商標包含公司名稱,那在判定商標近似度時,即使此公司為世界知名企業,公司名稱都不被列入比較範圍。

然而對於此案,專利法庭並未使用上述判定商標是否近似的基準。”SHU UEMURA”這個公司名稱,在此案不但被認為是商標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atelier”也被法官詮釋為一個屬於”Shu Uermura”的地點。法官是否會採取此案判定商標是否近似的基準來審理未來類似的案件,相當值得注意。

取材自 Cecil Su-Jung Kwon and Nayoung Kim, Kim & Chang,
國際事務部 蔡忠憲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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